希腊逻辑起源探秘:从辩论技巧到哲学基石
希腊文化逻辑的真正起源是什么概念提出
逻各斯概念的引入,标志着希腊人理性认识的重大突破,被认为是希腊文化的真正起源。随后希腊人开始构建一些逻辑系统。
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,毕达哥拉斯学派、斯多葛学派、麦伽拉学派等学派其实都有自己的逻辑理论。
因此,逻辑不是亚里士多德发明的。
早在他之前,希腊逻辑就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。
但在苏格拉底、柏拉图和麦加拉学派的学者手中,逻辑仅被用作认知工具,主要用于辩论的技巧和方法。
当时的学者还没有意识到逻辑在文化和思维方式研究中的重要性。
在此期间,逻辑的运用还相当有限。
主要用于解决具体问题和支持辩论中的论点。
尽管如此,这些早期的逻辑尝试为后来的逻辑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随着逻辑的发展,它逐渐从辩论工具转变为更广泛的认知工具。
逻辑不仅帮助人们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,而且促进了对知识和真理的探索。
这一转变标志着逻辑从实用工具向哲学研究的转变。
在苏格拉底、柏拉图和麦加拉学者眼中,逻辑更多地被视为一种辩论技巧,而不是研究深层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工具。
他们用逻辑来论证自己的观点,而不深入研究逻辑背后的哲学意义。
逻辑的发展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,从最初的辩论技巧到后来的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学习。
这种转变不仅影响了古希腊文化,而且为后来的哲学和科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。
逻辑学的起源于哪里?
折衷主义和宗教的表现,甚至是思想本身的表现。区分他们的形象和思想并不容易。
因为表象既有思想的物质,也有普遍性的形式,而普遍性对于我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,也是每一个表象所共有的。
但一般来说,表征的属性存在于个体中。
诚然,法律、正义和此类规定并不存在于感性事物中,它们彼此是外在的。
即从时间上看,这些安排虽然看上去是相互连续的,但其却不受时间的影响,也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和改变。
心理决定是简单而超然的。
但这种心灵的决定是共同表征中抽象普遍性的更广泛基础的基础。
在这个个案中,这些心理决定是简单且互不相关的。
这种情况下的表述要么停留在表面上,说权利就是权利,上帝就是上帝等等,要么附加提出一些规定,好像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,无所不知、无所不能等等。
这样,存在着各种个性化的、简单的规定或谓语,无论它们是否有内部联系,彼此之间几乎没有联系,这些谓语虽然与其主语有联系,但又是外在的。
在这方面,表征与理解是一样的。
另一方面,只有当这些单独的规则在模糊意识的视角下彼此靠近放置时,或者甚至仅用“auch”一词时,表征才有可能。
表征与思想之间的区别更为重要,因为一般来说,哲学除了将表征转化为思想之外别无他事; 它们具有个性和相互的外部性。
我们在上面已经表明,事物感觉独特且相互外在。
这里我们还可以补充一点,个性与外在也是相互的思想,也具有性的普遍性。
在逻辑中将表明,事物和普遍事物的本质是思想本身和思想的另一部分统治其一部分,并且决不允许另一部分逃离其环境。
由于语言产生思想,所以没有什么可以称为通用语言。
无论我所说的我自己是什么,都是我的,也就是说,它属于我这个特定的人。
但由于语言只能表达常见的意思,所以我无法说出我那么想要的东西。
但一切不可言喻的东西,比如亲情、感情等等,都不是最好的、最真实的,而是空洞的、虚构的。
当我说:“这个”、“这个”、“这里”、“这个时候”时,我的意思是普遍的。
一切事物、每个人都是“个体”和“此时”,一切理智的事物都是“此处”和“此时”。
同样,当我说“我”时,我的意思是排除所有其他人,“我”的意思是排除所有人。
共同体也是一种普遍性。
“我”是自身存在的普遍性,共同体也是一种普遍性,只不过是作为普遍性的外在形式。
所有其他人都与我共享“我”和“我”,就像我所有的动作和表现都共享我一样。
在这种关系中,“自我”与表象、情感、每种心态、每种形式的性格、智力和经验是分离的。
在这个意义上,“我”只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普遍存在,一个自由的抽象主体。
因此,“我”是主体思想的作者,因为“我”同时存在于我所有的图像、感受、意识状态等之中。
墨子的逻辑演绎方法 墨子是中国古代逻辑学最著名的作者之一。
懂得并广泛运用逻辑演绎方法来建立或论证自己的政治伦理思想。
他在中国逻辑史上首次提出了论证、范畴、推理等逻辑概念。
讨论需要作为专门知识来学习。
尽管墨子“辩”通常指的是议论的艺术,但它的目的是知其类型(事物的类型)和知其原因(根据、理由),因此属于类比或逻辑论证的范畴。
墨子所说的“三言”,不仅是思想表达的符号,而且是说理、论证的因素。
墨子也善于运用类比来反驳对手的矛盾。
由于墨子的倡导和启蒙,墨家形成了重视逻辑的传统,后来墨家建立了中国古代逻辑的第一个体系。
逻辑学怎么诞生的
逻辑学有着悠久的历史,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。它起源于三个地方:古代中国、古印度和古希腊。
春秋战国时期,中国逻辑学被称为“名学”、“辩证法”。
但由于这些逻辑理论与伦理学理论密切相关,尚不能形成独立的学科。
古印度的逻辑理论称为“阿明”,“因”是指推理的依据和理由,“明”是指知识和智慧。
陈那的《明代义论》和商羯罗主的《人间义论》是其代表作。
这些著作对推理的形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,并提出了“三分支公式”。
这些逻辑理论虽然为佛教服务,但还没有达到数学科学的水平。
古希腊学者对逻辑进行了全面的研究,形成了独立的系统理论。
亚里士多德的六篇逻辑学专着后来被编成《论乐器》。
亚里士多德建立了第一个逻辑术语系统,因此在西方被誉为“逻辑之父”。
亚里士多德之后,斯多葛学派研究命题逻辑,虽然他们的研究方法与亚里士多德不同,但都属于演绎逻辑体系,成为传统逻辑的主要组成部分。
20世纪80年代,一种新的逻辑理论——“批判性思维”——在美国和欧洲出现。
这种思维方式强调有目的的、自我调节的判断,包括对判断所依赖的证据、概念、方法、标准或背景的解释、分析、评价、推理和描述。
批判性思维强调逻辑推理的严谨性和客观性,标志着现代社会逻辑学的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。